三读《论语》之“直在其中”
学生们读《论语·子路》时,还有一处大不解:
叶公语孔子曰:“吾党有直躬者,其父攘羊,而子证之。”孔子曰:“吾党之直者异于是。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,直在其中矣。”
这则的主要意思就是,父亲偷了羊(犯了罪),儿子为他隐瞒的,在孔子看来,是正直的人。 许多学生手中的“海风版”解读,直接斥道“这在今天是不可取的”。或者可以说,按照现代“法制观念”来看,这是“糟粕”。
那么,学者们怎么看这个问题呢?
距离孔子年代最近的亚圣孟子,是以更具体的例子来支持孔子的对“直”的认识的:
桃应问曰:“舜为天子,皋陶为士,瞽瞍杀人,则如之何。”
孟子曰:“执之而已矣。”
“然则舜不禁与?”
曰:“夫舜恶得而禁之?夫有所受之也。”
“然则舜如之何?”
曰:“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。窃负而逃,遵海滨而处,终身䜣然,乐而忘天下。”
这个故事,当然是基于假设:舜是儒家奉为圣君,可是却有一个相当恶劣的爹——瞽瞍,桃应假设瞽瞍如果杀了人,身为大法官的皋陶应该咋办。孟子说,逮捕他就是了;而舜是不能阻止皋陶的执法行为的。然而,舜却可以像抛弃旧鞋子一样地抛弃天子的位子,偷偷地背着父亲,逃到遥远的海滨,快乐地尽孝,而忘了曾经拥有天下。
这就是典型的“圣人”在情与法的矛盾中所取的态度——不动用权力干预司法,却以布衣之身尽孝道。
儒家为什么要把“孝悌之义”当做治国之本,甚至把父子相隐作为正直的榜样呢?是否像某些人说的,“这在今天是不可取的”?
李泽厚先生说,“这是个值得研究的大问题”,我赞成。此中之“大”,在于社会伦理与法律制度,何者更重要的问题。
李泽厚先生是这样认为的:
孔孟坚持的氏族政治,家为重,“孝慈”居首。孟子有父亲杀人,儿子(舜)可携父逃亡的说法。后世情况变了,儒家也有“大义灭亲”“忠孝不能两全”等提法。在现代社会,这当然违反法治,构成伪证罪,却又是人情,在现实中仍可以看到。这涉及社会学、心理学好些问题。中国传统法律允许家人一定程度内的隐瞒。从社会学说,这是重视家庭作为社会基础的巩固;从心理学说,这是重培育情感高于其他。因此所谓“直”“正直”在这里就并不是法律是非、社会正义的含义,凸现了社会性公德与宗教性私德的差异及其冲突。
其实,当李泽厚先生说的说法,还忽略了一点考察:法律,是否一直都能代表“社会性公德”与“社会正义”?
中国古代的法家,想将法的至高无上树立起来,但正如商鞅的悲剧一样,换了一个王,他就死定了,所谓正义,也就瞬间破碎。而儒家,却在人类最朴素的孝慈情感中,找到了支撑点,反而走得久远。这是历史证明过的。
事实上,在人类历史上漫长的专制体制下,所谓“王法”,并不能说是符合大众利益的正义的法,鲁迅先生就揭露出真相,就民众而言,守法而安生立命,也只是“暂时做稳了奴隶”,因为民众几乎没有厘定规则的权利(即立法权);于是,就历史来看,法不能代表社会正义,那么,一个社会的正义自然要向更可靠的领域去寻求,儒家所寻得的,便是“伦常”。
至于现代社会,且不说在某些国家动乱年代的罪名着实是践踏人伦甚至罔顾正义,就算是西方宪政制度下,不也有许多与正义冲突的法律么?如美国历史上的移民歧视,当今的枪支泛滥,曾酿就太多悲剧,但都是法律支持的呀!西方宪政,基于社会契约精神,而契约,又与利益的妥协与互惠紧密相连,契约,最多只是相对公平,这种相对性,也随时会被此消彼长的形势给打破,法国最近的“查理周刊”被袭击的事件所反映的文明冲突,也再一次拷问一个多元社会的“正义”。
法律及其执行过程的正义性,如果不能得到保证,那么,对于“法”的忠诚,自然不必坚守。那么,人坚守什么才是“正直的人”?
有人悲观地说,无解的。我也无力求解;只能说,儒家向伦理中寻求恒常的正义,有其一定的合理性;而且,这种合理性,不是只在“封建社会”,而是,可以指向遥远的未来。我们或许不必独尊之,但更不可轻易抛弃之。
说到这里,我忽然想起多年前的一件事,我听取一场演讲会,一位“模范教师”谈自己为了给高三学生做课后辅导,而将生病的五岁女儿单独留在家中,结果,女儿夭折了;而她,成了“模范”。
虽然我很同情这位老师,但我却可以站在她女儿立场上痛恨她,也站在所有为人母者的立场上鄙视她——一个连自己的女儿都不能呵护的女人,凭什么人们会相信她能呵护别人的孩子的成长?而如果她是因女儿的夭折而成名(事实上这正是她演讲的主要事迹),还要号召教师们都向她学习,那么,这事就更卑鄙了。
为了她所说的“党的教育事业”,牺牲女儿,牺牲人伦,这样的人,我真的很怀疑她的“正直”。
由此看来,对于人伦的倚重,实在是一种大智慧。